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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学会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来源:科技评价处  点击量: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中国农学会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学会)根据委托方委托,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形式和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评审评议,并出具相应评价报告。

          第三条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应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要求。

          第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本着非营利目的,由委托方与“中心” 学会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内容,经协商后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第六条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

          第七条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应根据类别不同,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评价实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接收委托方提交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及相关文本材料。

          (二)初步审查。对委托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协议签订。对初审通过的,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

          (四)专家遴选。按照同行评价的原则,组建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由7~9名专家组成,一般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五)专家个人评议。将相关材料分送各位评价专家,由专家独立审阅,提出个人意见。

          (六)集中评价。专家组组长组织各位专家进行集中评议,并主持撰写专家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由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双签字。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

          (七)报告制作。在专家组评价结论基础上,形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并交付委托方。

          (八)资料归档。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全部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应于评价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窃取他人成果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应立即开展核查,同时暂停评价;如情况属实,应终止评价。对已经完成评价的,应收回评价报告,撤销评价结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农业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评价回避制度。与委托方或成果完成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专家行为守则》《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行为守则》等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加强评价后的跟踪调研,研判评价工作在项目获得政策扶持以及奖项评选、推广运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 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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